摩鑫平台
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摩鑫平台(以下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摩鑫平台學籍的全日製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原則。
第四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實訓、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的違紀行為,參照本管理辦法給予處理。
第二章 違紀處分種類
第五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𓀔;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凡違紀達到最低處理等級時👨🦳,一般應給予不低於最低等級的處理。違法違紀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公私財物損失,應由其本人同時承擔賠償責任和接受其他處罰🧏🏻♂️。如學生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則按照該法規定進行處罰,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同時學校有權視情況給予該學生相應處分。
第三章 違紀及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𓀆、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學校相關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其主要人員,給予自動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經教育有明顯的悔改表現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組織👩🏽🌾、領導🤿、參與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動者;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煽動或參與罷課、阻塞交通🤸🏽、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等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管理秩序的活動者🦺。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但情節較輕🤳🏽,經教育有明顯的悔改表現者,給予記過處分;影響較壞、造成一定後果且情節嚴重,經教育有明顯的悔改表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後果嚴重者🧖🏽♀️,給予自動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非法設立廣播臺站👩🏼🎤;
(二)設立非法網站;
(三)收藏🧓🏿、傳播反動書刊、聲像製品及其他反動宣傳品;
(四)書寫👨❤️👨、製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傳單、標語、大小字報或通過網絡🧑🏽🏫、手機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動性言論,混淆視聽或製造混亂👮🏽;
(五)通過網絡、手機及其他方式發布😴、傳播影響學校名譽的圖片、視頻🎙🕰。
第十條 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且構成刑事犯罪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學校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受到公安機關以裁決書執行的治安罰款或治安警告處罰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七天及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八天及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被判處管製©️、拘役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內進行非法宗教活動,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違反《摩鑫平台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等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未經批準的社團🙍🏿♂️、團體並開展活動🪈,或以合法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手段違紀🤽🏻♂️,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登錄非法網站,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計算機設備和網絡中或讓他人在網站、網頁上故意發布和傳播反動、違反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欺詐🧘🏻、虛假👩🏿💼、謠言等言論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公開或傳播商業秘密🙇🏿、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漫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等技術手段竊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或他人的計算機🙇🏻♂️、網絡或其他設備造成公私財物損失者,按第十六條盜竊財物處理®️;
(七)利用計算機和網絡等技術手段騙取財物、服務或有價信息數據者,按第十六條詐騙財物處理🪡;
(八)故意篡改、刪除、破壞、攻擊學校或他人網站🥷🏿、數據庫或其他計算機文件,未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故意製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視情節和損失情況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利用麻將、撲克、桌球、電子遊戲、網絡等工具組織賭博🔼、參與賭博或為他人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再次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製作♎️👳🏽♀️、復製、傳播👳♂️、販賣淫穢物品和非法書刊或音像製品,播放或觀看淫穢錄相、光碟🥹,瀏覽淫穢網站或翻看淫書✈️、淫畫者𓀊,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包括學生宿舍)翻看淫書、淫畫或觀看淫穢錄相、光碟,瀏覽淫穢網站,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製作👶、復製、傳播、販賣淫穢物品和非法書刊或音像製品者🍑,情節嚴重者,影響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組織或實施詐騙🐂🫅🏿,或盜竊、侵占、故意損壞國家🈷️、集團或他人財物,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未予處罰的,除應依法償還或賠償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案值不滿5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案值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作案兩次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協同作案或包庇、窩贓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偷竊公文印章👍🏻、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包裹或其它私人材料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肇事、策劃或參與打架鬥毆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破壞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法觸及他人)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兩人以上< 含兩人>參與⚰️,下同)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肇事並動手打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
1.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雖自己未動手但已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策劃、慫恿他人打架🤹🏼,並動手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打人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微傷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經法醫鑒定,致他人輕傷或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打群架動手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時間已經終止,事後又報復打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態擴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對先動手打人🧘🏽,闖入宿舍🧑🏽⚖️、教室、圖書館等場所打人,動手打無辜者,勾結校外人員打架者🦸,加重處分⚅。
(四)作偽證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並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打架者作偽證或故意掩蓋事實,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要求他人作偽證者⏱,在原犯錯誤應受處分等級上加重一級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持械
1.在尋釁中持有器械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在爭吵或打架鬥毆中使用器械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致他人輕傷或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凡肇事🪪、打架鬥毆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損壞公私財物者,必須照價賠償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若為故意者🤵🏼♂️,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財物上亂寫、亂畫、亂刻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行為,學校可視情節以及所損壞財務價值給予該學生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挪用或損壞消防設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毀壞文物古跡🤷🏻♀️、古木者👨🏼🦲,視情節與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後果者👷🏼♂️,無論損壞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摩鑫平台校門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凡尋釁滋事、擾亂秩序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摩鑫平台學生宿舍管理暫行辦法》🧎♂️➡️,擾亂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寢室成員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留宿於異性寢室一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留宿異性或留宿於異性寢室二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學生晚上不按時歸寢👵🏼👩🏿⚖️,學校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晚上不按時歸寢達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不按時歸寢3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不按時歸寢超過3次者🛌🏻,給予記過處分。因晚上不按時歸寢所引起的不良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三)學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對一學期中發現私自外宿達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3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4次者給予記過處分🥍;超過4次者或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因事經批準的除外)👨🦰。因夜不歸宿所引起的不良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四)擾亂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學生在寢室違規用電、使用大功率電器(危險品)、生火做飯、或在公寓(宿舍)樓內焚燒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由此而引發火災或其他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公寓(宿舍)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
第二十一條 違反考試(考查)紀律者😲🏃♂️➡️,按照《摩鑫平台學生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摩鑫平台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私自為企業及中介組織發布招聘信息或代理招聘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私自發布招聘信息、同學尚未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私自發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費用、組織同學參與🔹、但未給同學帶來其他損失者,退還同學相關費用,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私自發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費用、組織同學參與、並給同學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危害者👨🚒,賠償相關損失🔚,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並註冊;或註冊後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照《摩鑫平台高職學生學籍管理製度(試行)》作自動退學處理𓀔。
第二十四條 違反學習紀律
(一)每學期已註冊後,曠課者💇🏼♂️,視其曠課數量,給予下列處分🧜🏿♀️🪔:
1.一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或擅自外出一天者🧛♀️,給予通報批評💵;
2.一學期累計曠課20至29學時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3. 一學期累計曠課30至39學時或擅自外出三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一學期累計曠課40至49學時或擅自外出四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5.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至59學時或擅自外出5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一學期累計曠課60學時以上或擅自外出六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或作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課時數計,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遲到或早退每3次折合為曠課1學時🚵🏿;
(二)因遲到🧑🏻🔧、早退、曠課受處理後🏋️♂️,本學期內又發生遲到、早退👩💼🔯、曠課時,應累計已處理學時確定處分(處理)等級;
(三)正常學習時間(包括上課和自習)看錄相、玩手機🔶、打電子遊戲🐾、打桌球、跳舞、看電影或從事其他娛樂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等級處分;
(四)未經批準從事維修、加工、推銷等經營活動🤗,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等級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術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畢業設計、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較輕👩🏻🚀,經教育有明顯的悔改表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行為的,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其他規定💺,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外,還將給予相應處分:
1.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偽造學生證、借書證等各種證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轉借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私刻🉐、偽造公章;
2.塗改、偽造成績單🧑🏫;
3.偽造他人簽名;
4.偽造各類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證明、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
(四)誣陷🦁、侮辱、漫罵、誹謗或威嚇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酗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屢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酒後滋事者,按所犯校規加重一級處分🚗;醉酒需送醫院搶救者🫴🦸♂️,費用自理;
(六)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評優、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無理取鬧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在校園內未經批準擅自擺攤經商或以各種形式推銷商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並沒收商品;
(十一)造謠、傳謠造成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十二)在校內外各種公共場所故意肇事者(擾亂學校教學秩序),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給學校或社會造成一定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從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磚塊、紙屑或其他物品、潑水等🤷,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法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上課🟠、自習🏃➡️、就寢時間在校園、寢室內無故大聲吼叫🈯️,高聲喧嘩➜,敲鑼打鼓🚶🏻➡️🦽,吹拉彈唱或高聲播放音樂🚗,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種行為造成其他同學圍觀、起哄等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五)凡故意撕毀學校及地方黨政部門或國家機關所張貼的有效期內的“通知”、“通報”🖌、“布告”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六)不遵守學校禁止吸煙的規定,不聽教育或屢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七)違反用電管理規定(在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私接電源、使用高功率用電器)者,除按規定沒收電器和收取管理費🥂、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凡因違章用電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引起火災或其他事故💗,未釀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釀成嚴重後果🧑🏽🎤,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後果特別嚴重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八)以各種方式調戲、侮辱、嚴重騷擾他人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攜帶🍌、私藏管製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拒不交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一)購買或倒賣贓物或來歷不明物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二)組織和參與租用非法營運車輛,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承擔相關責任,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者,承擔相關責任🙋🏻♂️,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三)凡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四)其他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校紀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較輕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學生幹部或其他學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過失或其他特殊原因違紀👤;
(二)自動中止違紀行為💂🏼♀️;
(三)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四)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好者;
(五)積極主動配合學校調查處理🏊🏿🆕,有立功表現者👩🏼🏭💄;
(六)其他可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有組織的違紀及違紀事件的策劃者和主要責任者;
(二)情節或後果嚴重,影響惡劣者🏌🏿,屢教不改者;
(三)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拒交檢討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者;
(四)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恐嚇者;
(五)態度惡劣,侮辱打罵教師和管理人員(包括執行公務的學生幹部和學生督查人員)者;
(六)糾集校外人員來校內違紀違規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畢業生在離校前故意違紀者;
(九)在校外以及學校舉行重大活動中違紀者;
(十)酗酒後違紀者;
(十一)其他應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違紀達到受記過以上處分程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條 凡受處分者,同時給予下列處罰:
(一)取消受處分當學年獎學金評定資格;
(二)取消受處分當學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在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不能參與評先評優和評獎學金;
(四)享受獎學金的學生,如受警告以上處分💁🏿,從處分決定下達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五)在校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者𓀀,取消當學年享受助學金和緩交學費資格。
第四章 違紀處理的期限、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期限:
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9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12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三十二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系(部)負責調查🎅,系(部)務會研究決定,報學生工作部審查批準🧑🏻🦰,由學生工作部行文🧜🏼♂️;
(二)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系(部)負責調查,系(部)務會研究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由學校行文;
(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由系(部)負責調查,系(部)務會研究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由學校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由學校行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及時負責調查清楚🚙,必要時報請保衛部門介入調查。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須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工作部,由學生工作部按規定處理🚶🏻♀️➡️;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案情復雜、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部門負責調查🐹。保衛部門調查清楚後,將有關材料(必要時可提出處理意見)送交學生所在系(部)及學生工作部,由學生所在系(部)和學生工作部按規定處理🤓🤾🏼♀️;
(六)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系(部)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一周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並上報材料。若事發後兩周內沒有處理上報,學生工作部可進行監督和處理,同時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系(部)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由學生工作部要求該系(部)重新審議,或直接進行處理🍓;
(七)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學生時,由有關系(部)按本辦法協商處理;協商處理不了的🖍,報請學生工作部組織參與協商處理;
(八)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有權對違紀直接進行處理;
(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有立功或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間不能少於六個月)🫴🏿;表現不好者💡,可延長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計最長不超過兩年,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達到受記過以上處分程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𓀗🌠。
(十)對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畢業時按結業生對待;處分期滿後💆🏿♀️,可由所在單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現證明,申請換發畢業證。
(十一)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休學;因特殊情況需休學的⛱🐁,留校察看期順延。
(十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原則上必須在文件印發後10天內辦結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由系(部)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即由所在系(部)送達的工作人員(兩人)記錄在案🥟;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1個月,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以上三種方式均由學生所在系(部)記錄在案。處分決定書無本人簽字,但已按照本條規定程序送達的👨🏻🎨✤,同樣有效👜。
第三十四條 對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由所在系(部)將處分決定送寄給學生家長。
第三十五條 處分的解除: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解除。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輔導員簽署意見,學生所在系(部)審核,學生工作部批準;
(二)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委會和班主任、輔導員簽署意見📢,學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見🤬,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三)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𓀄🌸、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系(部)或班級範圍內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決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做到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𓀔,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材料齊全(含旁證、本人檢查或交代、綜合處理意見等),填寫《摩鑫平台關於給予XXX同學XX處分的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先聽取被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違反法律😿、法規方面的事實材料🤵🏿,保衛部門有復議權;對涉及違反教學(含學籍)方面的事實材料,教務部門有復議權。
第四十條 對本辦法沒有列舉的其它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均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違紀處理有異議的,按照《摩鑫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