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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尊重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的申訴行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摩鑫平台((以下稱學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不頒發學業學位證書等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要求復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級領導擔任。委員由學校辦公室負責人、學生工作部負責人🪆、教務科研部負責人、後勤管理部負責人😫、各系分管學生工作主任及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委員會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超過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議決事項,應有2/3出席委員同意方為通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如與申訴事務直接有關聯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書面的申訴書。申訴人應填寫申訴表並附上相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原)班級🏋🏼♂️🏟、(原)學號、聯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訴申請書的日期🧨;
(四)相關的證據材料;
(五)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六)本人簽名。
第九條 如申訴人、申訴事項或期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或第七條的規定,申訴不予受理。
如申訴人、申訴事項或期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申訴予以受理。
學生處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將是否受理決定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申訴人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準備申訴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5日內補齊。申訴人補齊材料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申訴人未按期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申訴進行復查。復查一般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申訴委員會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復查:
1😦、向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詢問,要求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作進一步的書面說明或提交證據材料;
2、自行組織調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經過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2🤷♂️🐓、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建議學校予以撤銷;
3、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可以作出建議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4、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可以作出建議學校重新作出決定的復查意見,要求有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申訴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並將復查結論送達申訴人。學生申訴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處理或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 可以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在復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學生工作部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抵觸的,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